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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重磅!國務院常務會議: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

日期:01-11來源:綜(zong)合管理部

 

2020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明確提出:出(chu)臺實施及時支付中(zhong)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jian)設領域全面推(tui)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jin)推廣(guang)力度(du)。

李克(ke)強(qiang)主持召(zhao)開國務院(yuan)常務會(hui)議(yi)
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fu)部門和國(guo)有(you)企業(ye)拖欠民營企業(ye)中小企業(ye)賬款工作(zuo) 要求堅決有(you)力一抓(zhua)到底
部署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sheng)保障工作

國務(wu)院總理李克(ke)強(qiang)1月(yue)8日主持召開(kai)國務(wu)院常務(wu)會議,部署進一(yi)步做好清(qing)理政(zheng)府部門和(he)國有企業(ye)拖欠民營企業(ye)中小企業(ye)賬款工作(zuo),要求堅決有力一(yi)抓到(dao)底;部署春節期間市場保供(gong)穩價和(he)基本民生保障工作(zuo)。

會議指出,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關系市場經濟秩序、營商環境優化和市場預期,事關政府公信力。同時,拖欠賬款在相當程度上也影響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發放,既要加大春節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一年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清欠工作。全國共梳理出政府(fu)部門(men)和大型(xing)國有企(qi)業(ye)拖欠民營企(qi)業(ye)、中(zhong)小(xiao)企(qi)業(ye)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截(jie)至2019年底約75%已(yi)得(de)到清償(chang),超過原定當年清償一半以上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壓實責任,一抓到底,確保2020年底前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存(cun)在分歧(qi)的也要通過調(diao)解、協商(shang)、司(si)法等途徑加(jia)快解決,決不允許增(zeng)加(jia)新的拖欠。

會議確定,一(yi)是各(ge)地(di)各(ge)有(you)關部門要對剩余的無分歧欠(qian)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xin)發(fa)現的瞞報(bao)、漏報(bao)等欠(qian)款納入臺賬一(yi)并辦(ban)理,對欠(qian)款額度較大的拖欠(qian)主體要掛牌督辦(ban)。省(sheng)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qian)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qian)任務的市(shi)縣要統(tong)籌制定解決(jue)方(fang)案。大型國有(you)企業(ye)要對下轄企業(ye)統(tong)籌采(cai)取(qu)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wu)。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zi)項目(mu)拖(tuo)欠農(nong)民工工資(zi)為(wei)重點,清欠資(zi)金優先清償拖(tuo)欠的農(nong)民工工資(zi)。今后(hou)各(ge)類項目(mu)建設都要(yao)留(liu)足用于(yu)支付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的資金并(bing)按合(he)同及時發(fa)放(fang),尤其是各(ge)級政府(fu)和(he)國有企(qi)事業單(dan)位不(bu)得以任何(he)理由(you)拖欠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qing)償、進(jin)度(du)慢的(de)要通(tong)報和處(chu)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da)查處(chu)問責力度(du),情節惡劣的(de)要公開曝光。對未(wei)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ji)政(zheng)(zheng)府相關部(bu)門、市(shi)縣政(zheng)(zheng)府及(ji)其相關部(bu)門,在壓減(jian)一般(ban)性支(zhi)出和“三(san)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biao)準(zhun)、嚴控津補(bu)貼(tie)等方面采(cai)取限制措(cuo)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shang)業(ye)匯票(piao)等非貨幣資金形(xing)式支(zhi)付拖(tuo)欠賬款,變相延長拖(tuo)欠時間。

五是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gong)程(cheng)建設領域全面(mian)推(tui)(tui)行過程(cheng)結算(suan),加大保(bao)函替代(dai)施工(gong)單位保(bao)證金推(tui)(tui)廣(guang)力度。各級政府(fu)要真正過(guo)緊日子,勤儉節(jie)約,量(liang)入為出(chu)。對(dui)政府(fu)投資(zi)項(xiang)目,沒有(you)明(ming)確資金來源的一(yi)律(lv)不得審批,查處無預(yu)算上項目、未批先建(jian)、由施工單位墊資建(jian)設(she)等違規行為。

會議(yi)要(yao)求,春(chun)節臨近(jin),各地各部門要(yao)多措并舉,加(jia)強(qiang)統籌協調(diao),全力做好(hao)市場(chang)保供(gong)穩價工作,保障好(hao)困(kun)難群(qun)眾(zhong)基(ji)本生活(huo),讓人民群(qun)眾(zhong)過一個歡樂、祥和、安寧的春(chun)節。

會議還(huan)研究了(le)其(qi)他事項。

相關鏈接:

2020年1月7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724號國務院令)正式發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bu)得進(jin)入項目(mu)現場施工(gong)。

《條(tiao)例正式明確了(le)工(gong)資支付的主(zhu)體責任(ren)(ren)、屬(shu)地責任(ren)(ren),特別是建設(she)單位應擔(dan)的責任(ren)(ren)。

 

保障農民(min)工工資(zi)支付條例

第一章(zhang) 總(zong)  則(ze)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ben)條(tiao)例所稱(cheng)農民工,是指為(wei)用人(ren)單位提供勞動的(de)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cheng)工資,是指農(nong)民工為用人(ren)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san)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ying)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zhi)業道(dao)德,執(zhi)行勞動安全衛(wei)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chu)應(ying)當加強對拖(tuo)欠農民工工資矛盾(dun)(dun)的排查和調(diao)處(chu)工作,防范和化解(jie)矛盾(dun)(dun),及時調(diao)解(jie)糾(jiu)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shu)面約定或(huo)者(zhe)通過依法制定的規(gui)(gui)章制度規(gui)(gui)定工資支(zhi)付標準、支(zhi)付時間、支(zhi)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zhu)房城鄉建(jian)設、交通運(yun)輸、水利(li)等相關行業(ye)工程建(jian)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ye)監(jian)管責任,督辦(ban)因違(wei)法發包、轉(zhuan)包、違(wei)法分包、掛(gua)靠(kao)、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fa)展改革(ge)等部(bu)門按照職責負(fu)責政(zheng)府(fu)投(tou)(tou)資(zi)項目的審批(pi)管理,依法審查政(zheng)府(fu)投(tou)(tou)資(zi)項目的資(zi)金來源和(he)籌措方(fang)式,按規定及(ji)時安排政(zheng)府(fu)投(tou)(tou)資(zi),加(jia)強社會信用體系(xi)建設,組織(zhi)對(dui)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lian)合(he)懲(cheng)戒對(dui)象依法依規予以(yi)限制(zhi)和懲(cheng)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fu)投資資金的預(yu)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yu)算按(an)規定及時足額(e)撥付政府(fu)投資資金。

公安機(ji)關負責及時(shi)受理、偵辦(ban)涉嫌拒不(bu)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jian),依法(fa)處置因農民(min)工工資(zi)拖欠引發的社會(hui)治安案件(jian)。

司法行(xing)政、自然(ran)資(zi)源(yuan)、人(ren)民銀(yin)行(xing)、審計、國有(you)資(zi)產(chan)管理(li)、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zuo)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zi)支(zhi)付相關的(de)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di)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he)單(dan)位(wei)和個人對拖(tuo)欠農民工工資(zi)的行(xing)為,有(you)權向人力資(zi)源(yuan)社會保障(zhang)行(xing)政部門(men)或者其他有(you)關部門(men)舉(ju)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bao)障行政部門(men)(men)(men)和其他有關部門(men)(men)(men)應(ying)當(dang)(dang)公(gong)開舉(ju)(ju)報(bao)投訴(su)電話、網(wang)站(zhan)等渠道,依(yi)(yi)(yi)法接受對拖欠農民(min)工工資行為的舉(ju)(ju)報(bao)、投訴(su)。對于舉(ju)(ju)報(bao)、投訴(su)的處(chu)理(li)實行首問負責制,屬(shu)于本部門(men)(men)(men)受理(li)的,應(ying)當(dang)(dang)依(yi)(yi)(yi)法及(ji)時處(chu)理(li);不屬(shu)于本部門(men)(men)(men)受理(li)的,應(ying)當(dang)(dang)及(ji)時轉送相關部門(men)(men)(men),相關部門(men)(men)(men)應(ying)當(dang)(dang)依(yi)(yi)(yi)法及(ji)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結果告知舉(ju)(ju)報(bao)、投訴(su)人。

第二(er)章 工資支付形式(shi)與周(zhou)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yin)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nong)民工本(ben)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jia)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er)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shi)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fu)日(ri)期遇法定節假日(ri)或者(zhe)休(xiu)息(xi)日(ri)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ri)或者(zhe)休(xiu)息(xi)日(ri)前支付(fu)。

用人單位因(yin)不(bu)可(ke)抗力未能在支(zhi)付(fu)日(ri)期支(zhi)付(fu)工(gong)資的(de),應當在不(bu)可(ke)抗力消除后及時支(zhi)付(fu)。

第十五條(tiao)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bao)存3年。

書面工(gong)(gong)資(zi)支(zhi)付(fu)臺賬應(ying)(ying)當包括(kuo)用人單位名稱,支(zhi)付(fu)周期,支(zhi)付(fu)日期,支(zhi)付(fu)對象姓(xing)名、身(shen)份證號碼(ma)、聯系方式,工(gong)(gong)作(zuo)時間(jian),應(ying)(ying)發(fa)(fa)工(gong)(gong)資(zi)項(xiang)目及(ji)數額(e),代扣、代繳、扣除項(xiang)目和數額(e),實發(fa)(fa)工(gong)(gong)資(zi)數額(e),銀行(xing)代發(fa)(fa)工(gong)(gong)資(zi)憑證或者農民工(gong)(gong)簽字等內容。

用人(ren)單位向農民工(gong)支付(fu)工(gong)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gong)本人(ren)的工(gong)資清單。

第三章(zhang) 工(gong)資清(qing)償(chang)

第十六(liu)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di)十七(qi)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wei)允許(xu)個人、不具備合法(fa)經(jing)營(ying)資(zi)格或(huo)者(zhe)未(wei)取得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單位(wei)以用人單位(wei)的(de)名(ming)義(yi)對外經(jing)營(ying),導致拖(tuo)欠所(suo)招(zhao)用農民工工資(zi)的(de),由(you)用人單位(wei)清償,并可以(yi)依法進行追(zhui)償。

第(di)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di)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er)(er)十二(er)(er)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qian)款規定(ding)清償(chang)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的用人(ren)單位主要出資(zi)人(ren),應(ying)當(dang)在注冊新(xin)用人(ren)單位前(qian)清償(chang)拖欠的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zi)。

第(di)四章 工程建設領(ling)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zu)施工(gong)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gong)程建(jian)設項目不得(de)開工(gong)建(jian)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mu)所需資金(jin),應當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wei),不(bu)得由施工單位(wei)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xiang)施工(gong)單位提供工(gong)程款支付擔保(bao)。

建(jian)設單(dan)位(wei)與施(shi)工(gong)(gong)總承(cheng)包單(dan)位(wei)依(yi)法訂立書面工(gong)(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gong)合同,應當約定(ding)工(gong)(gong)程(cheng)款計量周期(qi)、工(gong)(gong)程(cheng)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ren)工(gong)(gong)費(fei)(fei)用撥付(fu)周期(qi),并按(an)照保障農(nong)民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按(an)時足額支付(fu)的(de)要(yao)求(qiu)約定(ding)人(ren)工(gong)(gong)費(fei)(fei)用。人(ren)工(gong)(gong)費(fei)(fei)用撥付(fu)周期(qi)不得超(chao)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gong)程施工(gong)合同(tong)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gong)總承包(bao)單位與分包(bao)單位依法(fa)訂立書面分包(bao)合同,應(ying)當約定工(gong)程款計(ji)量周(zhou)期、工(gong)程款進度結(jie)算(suan)辦法(fa)。

第二(er)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專用賬戶有關資(zi)料應當(dang)由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妥善保存備查。

第(di)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gong)(gong)程完工(gong)(gong)且未拖欠農民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zi)的,施工(gong)(gong)總(zong)承(cheng)包單(dan)(dan)位公(gong)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zhu)銷農民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zi)專用賬戶,賬戶內余(yu)額歸施工(gong)(gong)總(zong)承(cheng)包單(dan)(dan)位所有。

第(di)二十八條(tiao)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shi)工(gong)(gong)總(zong)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lao)動合同并進(jin)行(xing)用工(gong)(gong)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jin)入項(xiang)目現場施(shi)工(gong)(gong)。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mu)部配(pei)備勞資(zi)專(zhuan)管(guan)員,對分包(bao)單位勞動用工實(shi)施監督(du)管(guan)理(li),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gong)(gong)總承包單位(wei)、分(fen)包單位(wei)應當(dang)建(jian)立(li)用工(gong)(gong)管(guan)理臺賬,并(bing)保存至工(gong)(gong)程(cheng)完工(gong)(gong)且工(gong)(gong)資全部結清(qing)后(hou)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wei)應當按(an)照合同約定(ding)及時撥付工(gong)程款,并將(jiang)人工(gong)費(fei)用(yong)及時足額撥付至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專用(yong)賬戶,加(jia)強對施(shi)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按(an)時足額支付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dan)位應當以未(wei)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xing)墊付被(bei)拖欠的農(nong)民(min)工工資。

建(jian)(jian)設(she)單(dan)(dan)(dan)位(wei)應(ying)當以項目(mu)為(wei)單(dan)(dan)(dan)位(wei)建(jian)(jian)立保障(zhang)農(nong)民(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支(zhi)付(fu)協調機制和工(gong)(gong)資拖欠(qian)預防機制,督促(cu)施工(gong)(gong)總(zong)承包單(dan)(dan)(dan)位(wei)加強(qiang)勞動用(yong)工(gong)(gong)管理(li),妥善處(chu)理(li)與農(nong)民(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支(zhi)付(fu)相關的矛盾(dun)糾紛(fen)。發生(sheng)農(nong)民(min)工(gong)(gong)集體討薪事件的,建(jian)(jian)設(she)單(dan)(dan)(dan)位(wei)應(ying)當會同施工(gong)(gong)總(zong)承包單(dan)(dan)(dan)位(wei)及時處(chu)理(li),并向項目(mu)所(suo)在地人力(li)資源社會保障(zhang)行政部(bu)(bu)門(men)和相關行業(ye)工(gong)(gong)程建(jian)(jian)設(she)主管部(bu)(bu)門(men)報告有關情(qing)況。

第三十條(tiao)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qing)況(kuang)進行監(jian)督。

分包單位(wei)拖(tuo)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wei)先行清償,再依(yi)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gong)工(gong)資的(de),由施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單位先(xian)行清償,再依法進(jin)行追(zhui)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he)農(nong)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zi)支付表,經農(nong)民工本(ben)人簽字(zi)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jin)度等情(qing)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gong)(gong)(gong)總(zong)承包單位根據(ju)分(fen)包單位編制的工(gong)(gong)(gong)資(zi)支付表,通過農民(min)工(gong)(gong)(gong)工(gong)(gong)(gong)資(zi)專用賬戶直接(jie)將工(gong)(gong)(gong)資(zi)支付到(dao)農民(min)工(gong)(gong)(gong)本人的銀行賬戶,并(bing)向分(fen)包單位提供代(dai)發工(gong)(gong)(gong)資(zi)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nong)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huo)者(zhe)銀行卡,用人單(dan)位或(huo)者(zhe)其他人員不(bu)得(de)以(yi)任何理由扣(kou)押(ya)或(huo)者(zhe)變相扣(kou)押(ya)。

第三(san)十(shi)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cun)儲工資保證(zheng)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yong)金融(rong)機(ji)構保函(han)替代。

工(gong)資保(bao)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xing)式、減(jian)免措(cuo)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wu)院(yuan)人力(li)資源社會(hui)保(bao)障行政部門會(hui)同有關部門制定(ding)。

第(di)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shi)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chang)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yi))建設(she)單位、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gong)程(cheng)建設(she)主管(guan)部門、勞資(zi)專管(guan)員(yuan)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biao)準、工資支(zhi)付日期(qi)等基本信息;

(三)相(xiang)關行業工程建設(she)主管部門和(he)勞動(dong)保障監察(cha)投訴(su)舉(ju)報(bao)電話、勞動(dong)爭議調(diao)解仲裁申請(qing)(qing)渠道(dao)、法(fa)律援助(zhu)申請(qing)(qing)渠道(dao)、公(gong)共(gong)法(fa)律服務(wu)熱線(xian)等(deng)信息。

第(di)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dan)位不(bu)得(de)因爭議(yi)不(bu)按照(zhao)本(ben)條例第二(er)十四條的規(gui)定(ding)撥付(fu)工(gong)程款中(zhong)的人工(gong)費(fei)用,施工(gong)總承(cheng)包單(dan)位也(ye)不(bu)得(de)因爭議(yi)不(bu)按照(zhao)規(gui)定(ding)代發工(gong)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gong)單(dan)位(wei)(wei)允許(xu)其他(ta)單(dan)位(wei)(wei)和個人以施工(gong)單(dan)位(wei)(wei)的(de)名(ming)義對外承攬建設(she)工(gong)程,導致拖欠(qian)農民工(gong)工(gong)資的(de),由(you)施工(gong)單(dan)位(wei)(wei)清(qing)償。

第(di)三十(shi)七(qi)條 工程(cheng)(cheng)建(jian)(jian)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cheng)(cheng)建(jian)(jian)設等法(fa)律(lv)法(fa)規,導致拖欠農(nong)民工工資的(de),由(you)建(jian)(jian)設單位(wei)清(qing)償(chang)。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行政(zheng)部門根據水電(dian)燃氣供(gong)應、物業管(guan)理、信(xin)貸、稅(shui)收等反映企(qi)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hua)情況,及時監控和(he)預警工資支付隱(yin)患并做好防(fang)范工作,市場監管(guan)、金融(rong)監管(guan)、稅(shui)務等部門應當(dang)予以配(pei)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di)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ren)力資源(yuan)社會保障(zhang)行(xing)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xing)為涉嫌構成拒不(bu)支付勞動(dong)報(bao)酬罪的,應當按照(zhao)有(you)關(guan)規定(ding)及(ji)時(shi)移送公安(an)機關(guan)審(shen)查并作出決定(ding)。

第(di)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di)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fa)發(fa)包(bao)、轉包(bao)、違法(fa)分(fen)包(bao)、掛靠等行(xing)為進行(xing)查(cha)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si)十五條(tiao)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ji)構應當積(ji)極(ji)參(can)與相關訴(su)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tiao)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di)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yong)人單位有(you)嚴重(zhong)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wei)的,由人力(li)資源社會保障(zhang)行政(zheng)部門向(xiang)社會公布(bu),必(bi)要時可以通過召開(kai)新聞發布(bu)會等形式向(xiang)媒體公開(kai)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cheng)嚴重不良社(she)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zheng)府(fu)資金支持、政(zheng)府(fu)采購(gou)、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zhun)入、稅收優(you)惠(hui)、評優(you)評先(xian)、交通出(chu)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yu)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需要列入(ru)失信(xin)聯合懲(cheng)戒(jie)名單的具體(ti)情形,由國(guo)務(wu)院(yuan)人力資(zi)源社(she)會保障行政部門(men)規(gui)定。

第四十九條 建(jian)設單位未依(yi)法提供(gong)工程(cheng)(cheng)款(kuan)支付(fu)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mu)拖(tuo)欠工程(cheng)(cheng)款(kuan),導致拖(tuo)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jian)項目(mu),并記入信用記錄,納(na)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xing)公示。

第五(wu)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cun)在爭議,用人單(dan)位應當提供(gong)依法由其保存(cun)的勞動合同、職(zhi)工名冊、工資支(zhi)付臺賬和清(qing)單(dan)等材料;不(bu)提供(gong)的,依法承擔不(bu)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lv)責(ze)任

第五十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yi))以實物、有(you)價(jia)證券等(deng)形式(shi)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wei)編制工(gong)資支付臺賬并依(yi)法(fa)保存(cun),或者(zhe)未(wei)向農民(min)工(gong)提供工(gong)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zhe)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min)(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min)(min)工(gong)(gong)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zhe)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yu)期不改正的,責(ze)令項目停(ting)工(gong),并處(chu)5萬元(yuan)以上10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gei)予(yu)施工(gong)單(dan)位(wei)限制承接新工(gong)程、降低資(zi)(zi)質(zhi)等級、吊銷資(zi)(zi)質(zhi)證書等處(chu)罰:

(一(yi))施(shi)工總(zong)承包單位(wei)未按規定開設(she)或(huo)者使(shi)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jin)或者未提供金(jin)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gong)總(zong)承包(bao)單(dan)位(wei)、分包(bao)單(dan)位(wei)未(wei)實行勞動用工(gong)實名制管理。

第(di)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min)工(gong)(gong)工(gong)(gong)作量、編制工(gong)(gong)資支付表并經農民(min)工(gong)(gong)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bao)單(dan)位(wei)未(wei)對分(fen)包(bao)單(dan)位(wei)勞動(dong)用工實施監督管理(li);

(三(san))分包(bao)單(dan)位未配合施工總承(cheng)包(bao)單(dan)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xing)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wei)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xi)公示制度。

第(di)五(wu)十七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gai)正的(de),責令項目停(ting)工(gong),并(bing)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de)罰款:

(一)建設單(dan)位(wei)未(wei)依法(fa)提供(gong)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er))建(jian)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min)工工資專用賬戶(hu)撥付(fu)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huo)者(zhe)施工(gong)總承包(bao)單位拒不提供或(huo)者(zhe)無法提供工(gong)程(cheng)施工(gong)合同(tong)、農(nong)民工(gong)工(gong)資專(zhuan)用賬(zhang)戶有關(guan)資料(liao)。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jiu)條(tiao) 政(zheng)府投(tou)資(zi)項目政(zheng)府投(tou)資(zi)資(zi)金(jin)不(bu)到位拖欠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ling)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fu)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di)方人民政府負(fu)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di)六十(shi)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zi)概(gai)算(suan)、未及時撥付工(gong)程款等導致拖(tuo)欠(qian)農民工(gong)工(gong)資(zi)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wei)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ou)評先(xian)、職務(wu)晉(jin)升(sheng)等的重(zhong)要依據。

第六(liu)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shi)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tiao)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di)六(liu)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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